因武漢肺炎亞洲部分航空業紛紛開起了無薪假,台灣航空業則開始鼓勵留停
在台灣航空業界裡留職停薪大致分為幾種
a.職災
b.懷孕
c.育嬰
d.進修學位
但是留職停薪有可能回不去嗎?
是有可能發生的
可以參考
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7 條
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,申請復職時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
經“主管機關同意“者外,雇主不得拒絕:
一、歇業、虧損或業務緊縮者。
二、雇主依法變更組織、解散或轉讓者。
三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。
四、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。
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,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,並應依
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。
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N0030014&flno=17
一般來說,在法院審案中,原則上對於復職請求,法院會認為屬於「勞工權利」觀察現行國家法令,對於「育嬰留停期滿」或是「勞工職災留停期滿」保障的程度會較高,亦會傾向雇主須要接受復職。至於一般留職停薪,則因為牽連較小,使得雇主可以有較大的自主性決定是否接受復職,但無論如何,都不是可以咨意拒絕勞工申請復職。
另外若事業機構有針對留職停薪辦法訂定工作規則,且該工作規定又沒有抵觸勞基法,雇主可能會更有立場拒絕勞工復職,勞資雙方在簽訂留停約定時,一定要看清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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